公文“办法”写作指南
- 点击添加到收藏夹
【概念】
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范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的管理,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一)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按有关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安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第四条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第五条正、副部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110元;
正、副司(局)长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80元;
个别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行政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50元。
第六条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凭据报销。
第七条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
电话条件的,单位应予收回住宅电话;如果本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安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按300元包干使用。
第九条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因故离开本单位或去世,由单位收回住宅公务电话。如个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
第十条住宅区与办公区接近的单位,住宅公务电话应利用电话总机安装分机,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应低于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宅公务电话限额费用不属于补贴、津贴性质,不计入个人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更多相关搜索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