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规定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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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规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规定的格式】
      规定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规定范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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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