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招商引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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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招商引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振兴地方经济,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代理服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中英文对照)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2、 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3、 承诺在与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若涉及其他项目,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外方推荐项目,或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外商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外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外商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外商来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承诺在协议期间,乙方每年有针对性的邀请2批以上的外商赴甲方考察,或达成至少不低于5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合作意向。
4、向甲方提供有关国际惯例和投资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甲方与外商谈判;协调甲方办理设立境外办事处机构及安排境外考察事宜。
5、如果外商与甲方的合作项目超过10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外商在当地或上海举办对口项目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代理费用: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代理费用为人民币5000-10000(可抵扣中介费用),协议签订一周内付50%,余款在至少引进一个项目后即付清。
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投资外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外商在国内发生的考察差旅费用。
奖励: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奖金为引进资金的 ‰。具体标准为:工业项目5‰;农业产业化项目5‰;高新技术产业项目8‰;旅游、商贸、物流及其他“一事一议”的重大社会事业项目3‰。对乙方引进企业年入库税金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继续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入库“四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5%给予奖励;次年起至第5年底,企业入库税金实现增长,则按净增长额的5%继续给予奖励;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第6年至第10年底,仍按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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