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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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客户资料建立
1. 客户基本资料的建立:业务员应搜集所负责的客户基本资料及有效签章,财务部审核后归案。由财务部监督业务员完成。业务员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上交,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者。该业务员将处于500元/次的罚款,区域经理将处于500元/次的罚款,财务助理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主管或总经理,否则将处于50元/次的罚款。
2. 客户动态资料记录:对于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度,业务员应注意及时掌握更新并上报财务部备案。
二、客户信用额度的制定
目的:确保公司债权、货款的安全性,避免呆帐。
财务部、催收小组应就客户档案资料表进行征信调查和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的评估。
信用管理应同时包含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两项内容,超出任一项,均视为超信用。
财务部、催收小组应随时关注客户情况, 深入了解客户的业绩消长、存货(经销点)状况、资产变化、获利状况及经营者变动等运营情况及业界评价,如发觉客户呈现或有异常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货款安全。
财务部门应每月提供有关客户销售、欠款、存货(经销点)等变动报表,并对报表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提供财务意见。
财务部门应每年一次会同催收小组、总经理等相关人员共同就现有客户的收款状况、信用额度及公司授信政策予以检讨、修订。
三、超信用额度处理
对于超信用额度的客户,财务部或催收小组应及时按<<建立在途货款预警机制>>所规定的执行条件列举限制发货的客户名单。降低货款的回收风险。
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客户申购时,销售文员填制“送货单”时,应先转财务部或催收小组审查签章后才可转入仓库出货。同时由财务部或催收小组填制“超信用通知单”,随同货物送达至客户处。
超信用由有关负责人授权,可依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A.增加信用额度:依据有关授信程序规定,申请增加客户信用再行出货。
B.超信用先行出货:必须有催收组长或总经理授权,作例外处理。
C.先办款再出货:客户先行支付(或多于)本次出货金额后再行出货。
D.暂缓出货:不能依上述情况处理者。
4.超信用的计算公式如下,二者之一者为超信用:
A.超信用额度=核定之信用额度-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待出货额
B.有逾期欠款(即按帐期应收而未收)
四、出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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