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公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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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室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牌教 [2006] 8号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依法治教办学,不断强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益,致力于突出服务,办人民满意、社会赞许的教育,根据《行政许可法》、《教育法》、《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为:教职工(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有违职业道德,从而损害党或系统形象,影响社会、经济、教育发展环境的具体行为。
    第三条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过错是指教职工在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有关机关(单位)确认为违法,或由教办调查确认有明显不当或违法违纪,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具体行为。
    第五条 教办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具体组织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过错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对当事人的实施过错行为事实进行调查确认,并依照规定职权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过错责任认定规则
    第六条 追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单独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环节造成过错的,该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易 智 办 公,办 公 轻 松(二)按照“一审一核制”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共同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按规定需经教办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承办人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违法的,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因批准人的直接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违法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承办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四)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同意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五)应当经过核准、审批而未经核准审批,或核准审批后,承办人未按规定办理或擅自改变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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