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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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 3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 4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
理的原则。
遵循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的原则,改革固定不变的用人制度,破除职
务终身制,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踏实。
(二)具备能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学历学位、业务知识、工作能力等条件,能够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聘用工作组织和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
在校党委、校长领导下,学校成立校聘用工作小组,由校领导、组织、人事、
纪检、工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聘用工作。
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3.学校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四、聘用对象
学校在编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本管理办法。
学校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人员派遣对象,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本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校级领导按干部权限由上级部门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经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延退人员不再办理聘用合同签订手续,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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