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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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主管、会计、出纳、网络管理员、前台文员、司机等全体工作成员。
    第三条 专职律师的聘任与解聘:
    (一) 本所专职律师的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律师招聘规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同意聘用的,由本所与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具体约定;
    专职律师的解聘: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发现或被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该专职律师被解聘的,应按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处理,并妥善办理好财务、档案、未结案件移交等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 专职律师的责任
    (一) 服从本所管理,执行、遵守本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努力开拓业务,保证办案质量。
    第五条 主任、监事及其他执行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任免。
    第六条 主任岗位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所;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办公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
    确定本所经营战略;
    重大业务开拓;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监事职责
    (一)监督本所执行合伙人决策、行为;
    (二)调查、处理对律师的投诉;
    (三)主持本所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协调本所内部利益冲突。
    执行合伙人职责
    (一)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二)负责财务、人事管理;
    (三)电脑、网络、网页管理维护;
    (四)对外业务交流;
    (五)对内学习、培训,组织案件讨论;
    (六)格式合同文本设计及案件流程管理;
    (七)聘用律师督导及服务品质监督;
    (八)营销推广,业务开拓,对外宣传;
    (九)撰写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行业协会等各级部门要求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人员包括:行政主管、律师助理、会计、出纳、网络维护员、前台文员、司机等。
    第十条 行政人员的聘任、离任或解聘
    本所支付报酬的行政人员聘任、离任或解聘均由本所执行合伙人会议审查决定,并妥善办理好财务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由各律师付酬的律师助理、司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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