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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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行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 例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国庆节。
(二) 每星期六日;
(三) 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四)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经批准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 婚假(包括例假日):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
2 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
(四) 产假(包括例假日):
1 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难产加30天,晚婚者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证”者加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假10天。
(五) 丧假(包括例假日):
1 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3天。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
(六) 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 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津照常支给。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 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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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二) 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 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 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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