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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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资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 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 、工作认真 、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邦联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 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2次者。
    (二)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 “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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