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保险、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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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
(一)试用期员工薪酬
所有试用期教职工实行“试用期总工资”制度,即根据本人学历、职称、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及考核情况评定出试用期总工资。总工资已包含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试用期免收房租,亦不发房贴,水电费自理。入职当月按实际有效出勤天数计资,试用期的教职工不享受寒、暑假工资。
(二)转正后员工薪酬
1、教师:
月工资 = 月固定工资 +月工效工资+其它津(补)贴;
年收入 = 月工资 + 年终奖 。
A、固定工资:主要由级别工资、特殊津贴、附加工资等构成。
级别工资的评定:
根据学历、职称、技能及其它因素评出级别工资等级,共30个级别,每个级别又分为2—3个档次。按级别确定工资额,最低700元,最高6100元。
特殊津贴:
特殊津贴是评定级别工资时的一项补充性政策,由级别工资特殊津贴(100—2000元)及双师素质特殊津贴(50—200元)。
附加工资:
考虑其它因素,为每位教师另外增加的工资,金额范围在300元之内。
B、其它津贴:
住房津贴:
已转正教师和行政人员可享受住房津贴。住房津贴按学历、职称、职务分等级,最低250元/月,最高500元/月。
校龄津贴:
学院每年4月、9月各调整一次。届时,校龄满1年者,每月津贴40元,满半年不足1年每月20元。5年以后的校龄,津贴标准为每月20元。校龄津贴总额可按年累加。
C、工效工资
① 主要根据个人的课时工作数量、授课系数,综合考核等指标综合而定。
② 担任了管理岗位职务者,另有岗位津贴。
2、行政人员
月工资 = 固定工资 + 各种津贴 + 奖金 ;
年收入 = 月工资 + 年终奖 。
A、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考核奖金、福利津贴和岗位津贴四部分构成。
*固定工资的评定以岗位职务为主,参考个人资历素质等条件综合评定工资等级。
管理干部类:从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院→正院,共分为6级,每级内含5个档次。
职员类:从初级→中级→高级,共分为3级,每级内含5个档次。
* 各种津贴:
与教师的津贴基本类同。如住房、校龄津贴等。
*奖金根据全院校整体经济效益浮动,再按各人奖金系数计发。
3、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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