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处机关院内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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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处机关及非生产部门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1时至4时,有特殊情况调整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条 机关院内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机签到制度。
第四条 机关院内上下班均需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与处罚。
第五条 机关成立出勤检查小组,监督检查职工上下班签到及岗位工作情况等事项,并当天将职工出勤情况记录报告处领导。
第六条 所有在岗人员原则上需先到本单位签到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如在工地工作、出差等在人劳科登记的、参加会议、市内办理业务不能到单位的需前一天请示同意,可免当天签到。
第七条 上班时间通勤车到达单位后15分钟内签到,下班前15 分钟内签到,并由监督检查组核实在岗人员。
第八条 外出办理业务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九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奖金,绩效考核期内作扣分处理。
第十条 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当月奖金50%,达五次者扣除全月奖金。
第十一条 职工无故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奖金,全年累计旷工三天作自动放弃本岗位工作处理。
第十二条 职工因公出差,去外地或下工地工作需事先填写“下工地工作单”或“因公出差准许单”,副处长以上人员有处长、书记批准;副科长以上人员由主管处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三天以内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经主管处长同意;工作紧急无法征得批准,需到人劳科或处长办公室备案。下工地或出差人员应在离开单位前先到人劳科办理登记手续,回单位后及时告知人劳科。凡过期或未填写“工地工作单”、“因公出差准许单”不补发当月奖金及补助费。特殊情况需报处长批准。
二、职工考勤工作应注意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制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 工程处机关及非生产单位职工考勤规定均依本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1.职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签到。漏签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早退论处,无理取闹者给予纪律处分直到下岗;
2.通勤车到达后15分钟不到岗为迟到;
3.30 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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