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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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丢失、损坏,应及时填写“事故报告表”,经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设备主管部门。若知情不报或进行袒护者,应对其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二、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其损坏价值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好,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赔偿。
    三、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丢失的,按以下规定赔偿。
    1、因工作疏忽,不了解制度,无意造成设备损失,可按损失的30%—70%赔偿。
    2、不遵守制度、严重失职或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按损失的70%—100%赔偿。
    3、不按规定的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仪器设备保管人员擅自出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遭受损失以及一些民用性较强的二用物资(如录相机、照相机等)遭受损失的,均按损失前核定价值的100%—150%赔偿。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将仪器设备转给所办经济实体中使用而造成损失的按第三条幅度进行处理。
    四、赔偿金额确定后,一次偿付或分期偿付。学生若拒付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赔偿金由财务处收取。
    五、责任人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批评教育,甚至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教导处。
    关注易智办公,关注www.OfficEasy.com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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