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通行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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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通行證管理辦法
    壹、總則
    第 一 條 為便於管制進出本校之各型車輛,規範校園內行車速限與動線,使車輛(駕駛人)經申請取得進出識別,並依規劃之停車位置停放,期校園行車有序,共同維護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規範者為各型汽車、機車(含電動機車)。
    第 三 條 凡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學生,得依本辦法申請領取通行證後,進入校區並使用停車場。
    第 四 條 核發通行證僅表示允許該車輛進入校區停放,車輛如發生意外毀損、遺失,學校不負保管車輛與車內財物之責任。
    第 五 條 本通行証管理辦法主辦單位為總務處,相關處、室、系、所配合辦理。
    貳、停車場之規劃與設置
    第 六 條 本校停車場區分汽車、機車兩種,由總務處營繕組規劃設置後,提供現有停車位作為通行證發放依據。
    第 七 條 停車場設置殘障停車位,僅供殘障人士使用,其餘不律定停車位置。
    第 八 條 未規劃停車格位之處所嚴禁停放車輛。
    第 九 條 行政大樓地下室停車位僅供公務車輛使用,其他車輛禁止停放。
    參、車輛通行證之申請
    第 十 條 車輛通行證分汽車、機車、汽車臨時證等三種,由事務組於每年八月合理規劃數量,尋商訪價製作並編號納管。
    第十一條 車輛通行證每年更換一次,並配合每年九月學生註冊時間接受申請,使用效期為當年九月迄翌年八月。
    第十二條 殘障車輛得優先辦理,剩餘車位依教職員及學生申請先後次序(收件為準),發給車輛通行證件,額滿不受理。
    第十三條 車輛通行證之辦理:
    一、每年八月由事務組公佈,接受申請、收費、發證。
    二、申請:以處、室、系所、中心、學生班級為單位,彙整駕照及行照影本,造冊送事務組審核辦理。
    三、繳費:依事務組核定數,至出納組繳費取據。
    四、發證:憑繳費收據至事務組領取通行證。
    五、個別申請:證件逾期失效、身分不符或超過團體申請期限者,得由當事人親自辦理,其作業流程同團體申請。
    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證收費標準:
    一、專任教職員及本校學生應一次繳納全期一年之費用。
    二、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汽車通行證全期一年新台幣壹仟陸佰元,機車通行證全期一年新台幣三佰元,兼任老師半價計費。
    三、下半學期辦證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半價計費。
    四、殘障身分領有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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