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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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电机学院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原则
学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必须加班并连续加班时间较长的,须严格控制,办理申报手续,适当安排补休。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鼓励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设法积极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申报程序
各部门确因任务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的,须向人事处申请,并填报《加班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办申报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者,学院不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寒暑假各部门加班并累计超过一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还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含寒假、暑假)安排人员工作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人员工作的,支付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加班满八小时的,按日加班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满四小时不满八小时的,按日加班工资标准减半支付加班工资,不满四小时的部分可累计计算。
(五)系(院)常规工作(除学院指定性任务加班外),自行安排加班由系(院)支付加班费,计入二级分配额度。
(六)部门及各系(院)自行安排加班的,应按学院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日工资计算办法
按国家工资标准的月基本工资[职务(等级)工资与工资构成津贴之和]除以20.92天计算。
五、其他
(一)国定假日(除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外)一律不安排加班。
中国易智办公网,打造最好的办公平台(二)工作人员的加班已得到其他相应的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和安排轮休。加班后实行轮休的,不能改发加班费。
(三)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后安排值班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值班的,均不作为加班和轮休处理,学院另外发补贴。
(四)放假期间外出参加各(级)类学术交流进修学习和社会考察者,均不作加班和轮休处理。
(五)本着既做好工作,又节省开支的原则,加班后安排轮休的,学院不再出示书面调休单,部门应做好统筹安排及考勤记录。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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