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党校管理制度(6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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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学校财务对处室经费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省党校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财务收支规定。
严格实行处长一支笔批字,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处长批字的一切开支,并做到先批后支。
报批手续要齐全。印刷费的报批,必须同时附有印刷合同书、书籍入库验收单;稿费的报批,必须出示编书合同;书籍采购费的报批,必须同时附有采购报告单、书籍入库验收单;物品采购费的报批,必须附有物品的采购报告单、入库单,并有证明人和经办人签字。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制度,财务人员不在时,保险柜的现金必须少于300元。
业务费用必须日清月结,其他人员所收费用超过1000元必须上缴财务联络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采购一般由帐上支付,原则上应由财务联络员支付现金,特殊情况有其他人员支付必须由处长批准。
财务报账联络员每月向处领导送财务报表一份。
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1.由专人负责车辆驾驶、维修、保养及与车辆有关的其它事项。
2.车辆由处长统一调度。出车必须经处长批准。
3.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登记表。用车登记表每月由办公室汇总一次,驾驶员凭汇总情况报销有关费用。
4.根据学校关于“任何部门不得无偿借用有车单位的车辆”的规定,车辆不得外借。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经处长批准后,按学校用车有关规定收取车公里票(费)。
5.车辆不营运。不公车私用,特殊情况本处人员确需用车的,经处长批准后,按学校用车规定收取车公里费。
6.其他不尽事项由处行政领导商定后执行。
7.车辆属公有财产,本处所有成员有责任共同爱护。
车辆驾驶员工作制度
谦虚谨慎,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树立全心全意的服务观念。
必须有很强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三检、四清、三不漏”,使车辆保持优良状态,杜绝事故隐患的存在。
服从安排,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出车。
严格按本处车辆管理办法办事,不得私自随意出车。
维持车辆内外卫生;注意车辆的日常养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转。
车辆进厂维修必须经处领导同意,并按核定的项目在指定的厂家维修。
车辆修理费用开支经处长核定签字,驾驶人员不单独与厂家结算。100元以上的维修费用必须两个人同时经办签字。
违反本规定的一切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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