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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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务的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类资金的管理与审批,实行局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的局长审批负责制。
2、年度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算、大额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和一次性支付的大额费用(上级规定的除外),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付,由局长室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3、本局各项业务费用、办公费用的支出,工资及上级规定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差旅费的报销等,由局长签批,办公用品、用具等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4、本局工作人员子女统筹的医疗经费支出,统一由局长按规定签批,医疗费年度累计支出240元以下报100%;240—1000元报80%;1000---5000元报84%;5000--10000元报92%;10000—50000元报96%;50000元以上报90%。
5、会议费用,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批支付。
6、因公出差人员所需借款,一律由局长签批,如遇特殊情况时,可先借后批。凡需提领现金的应提前通知财务人员备款,事毕及时报销结算。
7、领用支票或要求汇款,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支付。空白支票如未使用要立即退回。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丢失,责任人立即向局长汇报,及时挂失,造成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
8、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方法、统一会计程序、统一会计报表、统一会计档案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坚持管帐不管钱,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制约。按规定留存备用金,不得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9、要按照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收足收齐各项经费,不得随意减免或缓收,如确需减免的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或经局领导批准。
10、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票据专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或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制“票据移交清册”。票据及票据领用簿由接管人员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完整性。
11、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专管人员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使用报表。票据使用时由专人到票据专管人员处领用,票据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12、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及时退回,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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