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晟典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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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晟典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叁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70%,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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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三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六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三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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