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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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
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
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
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
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
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
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
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
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
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
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
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
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
付资本。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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