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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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债字〔1999〕0008号
1999年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现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主题词:保险 财务 制度 通知
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章 资金运用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附属的独立核算非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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