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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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易 智 办 公 网,办 公 好 朋 友!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应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审核《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4.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的资格以及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内容(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金数额的合理性。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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