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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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园区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要点》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拓展体系”、“重点产业要素引进体系”以及“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努力打造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为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技术创新体系资金使用方向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中“技术创新体系”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区域创新要素资源,培育和形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活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五条 “技术创新体系”支持资金当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进标准制定工作专项资助资金;
(四)中关村管委会实施“专利引擎”计划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园区重点规划领域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产业聚集、整合资源、降低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成本,对重大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重点支持园区内专业园、专业孵化器以及以园区企业为主体,联合大学、科研机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及经营业绩;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园区企业为主体的项目,申请企业必须达到中关村企业信用等级ZC3以上(含ZC3)。项目承担单位需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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