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档案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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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档案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所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中国科学院档案工作有关条例、办法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综合档案室是在所的统一领导下,主管全所各类档案(除人事档案)的工作部门。
    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各类档案(资料)系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硅酸盐研究所,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毁损。
    综合档案室挂靠所综合办公室。设主任一人,专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若干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综合档案室主任。综合办主任变更,则综合档案室主任随之自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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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档案室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局、处(室)的业务领导(指导)。
    综合档案室对全所科研、文书、基建、财会、设备等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积极贯彻、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法和中国科学院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按ISO-9001标准,制订我所的档案工作具体操作条例和办法。
    督促指导我所各部门对各类档案实施预立卷和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成卷、归档、编目、统计,并对全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积极开展档案知识的宣传,收集和整理档案资料信息,提供档案信息利用服务。
    严格执行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事宜。
    综合档案室根据国家档案法及上级档案机关的有关条例规定,有权参加所的课题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成果鉴定、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所的重大活动(事件)的筹措组织。
    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做好和发展所的档案工作做出贡献。
    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时享有与同类干部同等的待遇。
    对积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综合档案室有向所部或上级档案机关提出表扬或申报奖励等建议的责任。
    对违反档案法或不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造成档案破损、丢失的,综合档案室有权给予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建议所部、上级档案机关予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
    本条例如与国家档案法、上级档案机关的有关规定不符时,依上级的规定为准。
    二○○二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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