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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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
    一、為強化機關檔案管理組織,提昇檔案管理人員素質,落實檔案管理業務,特訂定本基準。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專責單位及人員之配置,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基準辦理。
    三、本基準所稱檔案管理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專責單位所屬人員。
    (二)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專責人員。
    四、各機關於設置檔案管理專責單位或指定必要之檔案管理人員時,應衡酌下列事項:
    (一)檔案之數量及成長量。
    (二)檔案管理作業之工作量。
    (三)其他檔案管理及應用之必要工作量。
    五、各機關宜依下列原則設置或指定檔案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一)中央一、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設中心檔案處(室)。
    (二)未設中心檔案處(室)之中央一、二級機關或其他中央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或課。
    (三)未設中心檔案處(室)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或其他地方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有四人以上者,設檔案處、室、科、組、課或股。
    (四)未設檔案管理專責單位者,與相關業務單位合併設置,並指定專責人員。
    前項第一款中心檔案處(室)應集中保管本機關檔案及所屬機關一定年限或條件之檔案。
    六、各機關所需檔案管理人員員額,應參照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員額配置計算方式,並兼顧機關總員額之合理分配定之。
    前項員額,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七、各機關進用檔案管理人員時,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選:
    (一)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檔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者。
    (二)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檔案管理相關類、科及格,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以上,或經檔案管理局或檔案管理局認可之專業學(協)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辦檔案管理人員訓練逹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三)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四)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修滿大學校院檔案管理相關課程二十學分以上者。
    (五)曾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檔案管理局或檔案管理局認可之專業學(協)會、大學校院系所等舉辦之檔案管理人員訓練達一百六十個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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