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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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99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和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形成的各类档案,是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史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及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议事日程,纳入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做到“四同步”: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四条 我校的各类档案是指在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物、外事、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材料,包括图纸、图表、实验记录、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录像带、录音带、模型等。
第五条 档案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按规定搞好对社会的开放利用。
第二章 体制和任务
第六条 我校档案工作在分管校领导和校办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职能。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单位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1~2名,并把做好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责任范围,作为检查工作、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校档案馆是永久保存全校各类档案的职能管理部门,是向学校和社会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也是对全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的业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立卷归档工作;
(四)负责接收、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统计及管理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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