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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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職證明書
    姓名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號碼
    住址
    電話
    ( )
    離職當月工資
    (新臺幣)
    離職: 年 月 日
    實際
    工作地
    縣(市)
    離職原因
    (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一、非自願離職:
    □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受破產宣告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六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自願離職
    三、□其他 (勾選此項者,務必文字說明)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欄)
    投保單位證明欄(★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投保單位名稱:
    保險證字號: 投保單位電話: ( )
    投保單位地址:
    本表粗框內所記載資料內容,業經投保單位複核無誤,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投保單位聯絡人: 聯絡電話: ( )
    主管機關證明欄(★離職證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者請填本欄,並請加註開具原因)
    主管機關名稱:
    (請蓋印信或章戳)
    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本表以投保單位填寫為原則,若同意由離職員工自行填寫,請投保單位務必確實檢查有無遺漏或記載繆誤,經核對無誤後,再加蓋印信或章戳,以示負責。另相關法規條文,參見如下: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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