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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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招标登记
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持以下材料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1、法人委托书;
2、总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核准意见书);
4、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持有关招标方式的审批材料;
5、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应持所具备的自行招标条件证明材料或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6、招标登记表(CS表1)
7、公开招标时,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单(CS表2)及资格预审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时);
8、邀请招标时,提供招标内容清单及投标人登记表(CS表3)。
符合直接发包规定的项目,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责 任 人:招投标监管部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时
二、 发布招标公告
(一) 招标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向监管部提出发布招标公告要求,并由交易中心投标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公告由交易中心信息部在招投标信息发布大厅电子屏幕上发布。信息部同时将招标公告发布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及服务信息网上(http://jc.bcactc.com)。
(三)招标人提出同时在经批准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则由招标人自行办理,并向交易中心投标部提交在指定报刊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至投标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 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 投标企业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公告
确定的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内进行投标报名。
(二) 投标企业持IC 卡在规定时间内刷卡报名。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IC卡的投标企业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到材料交易中心现场报名。
(三) 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对所有报名的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不少于4家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
(四)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向监管部提交资格审查结果记录。
(五)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书。
责 任 人:招投标监管部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时
四、 招标文件备案
(一) 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出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文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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